中共新田县委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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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招商引资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本县园区内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不低于70%,下同)且达到每亩实际投资强度50万元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以冶炼、开采和初次加工我县矿产资源的企业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项目除外)
  第二条 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兴办国内外知名大型物流企业、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非工业类项目,经评估和认定,根据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参照本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用合同形式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 新田工业园包括县工业园南区、北区和方达工业区。园区积极鼓励发展机械制造、家俬、五金塑胶和农产品深加工为主导的产业集群。


第二章 用地优惠


  第五条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须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六条 土地出让价款按公开成交价一次性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全额交清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每亩成交价10%的奖励金,用于企业厂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及时核发给企业。
  第七条 新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投入:自企业签订土地合同起,一年内投产且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不含土地投入,以实际投入数为准,下同)及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6.4万元/亩的奖励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自企业签订用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起,一年内投产且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4.4万元/亩的奖励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自企业签订用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起,一年内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2.4万元/亩的奖励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自企业签订用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起,一年内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1.4万元/亩的奖励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奖励金采取先交后奖的方式,同时享受了第六条和第七条优惠政策的,奖励金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价款总额。奖励金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和商务局负责及时核发给企业。
  第八条 鼓励投资者在现有园区外开发新的工业园,凡三年内投资达5亿元(不含土地投入,以实际投入数为准,下同)及以上的,在其园区内安排20%的商服用地(含办公用地,下同);二年内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的,在其园区内安排15%的商服用地;一年内投资达1亿元及以上的,在其园区内安排10%的商服用地。新园区用地按4.4万元/亩奖励给投资者,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商服用地按程序报批挂牌。
  第九条 对入园企业提供七通,即通路、电、给水、排水、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由相关职能部门通到企业厂区门口。
  第十条 企业在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县工业园管委会下达允许进场施工通知,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一年内未动工建设厂房和办公楼的,收取土地闲置费,二年内未动工建设厂房和办公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如改变土地用途,应按改变时土地市场价格补足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凡落户县工业园新办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数额之和每年达5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先征后奖的形式,县财政实得部分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自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前二年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县财政实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和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外知名企业品牌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买断全国驰名商标或国内品牌来新生产的企业,采取先征后奖的形式,县财政实得部分享受三免二减半优惠政策,即自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前三年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二年县财政实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章 费用优惠


  第十四条 在县工业园的新办工业企业,除企业环评和厂区内接水、接电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费用由企业主承担外,其余本县房地产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照1988/亩包干收取,由县政务中心统一收取,县财政局按月分配到各收费单位。企业投产后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的40%收取,且不高于往年的实际收费。
  第十五条 由各单位牵头组建和自行组建的各类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企业或投资商参加,有关单位不得硬性要求企业或投资商入会,更不得强行要求其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在县工业园的新办工业企业,免收用水开户费和增容费,不得收取预交电费。
  第十七条 在县工业园新办的工业企业(高能耗项目除外),年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物价部门核定同类水、电价最低标准分别按0.2/吨和0.1/千瓦时的标准进行补贴,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由县财政按年结算给企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不含土地投入)及以上、年纳税5000万元及以上或带来5家以上产业链企业来新投资的,税费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章 用工政策


  第十九条 凡在县工业园兴办的工业企业,其员工工资达到本县企业职工人平工资标准的,企业用工需求不够,由县委、县政府量化到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帮助企业招工。
  第二十条 凡在县工业园的工业企业,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保逐步推进。
  第二十一条 凡在县工业园的工业企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且年人均缴税5000元的企业,其员工用工档案完整且自愿在县内企业工作10年及以上的,签订有关协议后,县政府每月补贴该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20元;年人均缴税10000元的企业,其员工用工档案完整且自愿在县内企业工作10年及以上的,签订有关协议后,县政府每月补贴该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40元。实行补贴的企业员工达不到协议工作年限的,必须归还县政府补贴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金转出手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年核补给用工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新投资的企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年产值过亿元、年人均缴税12000元及以上的,其员工用工档案完整且自愿在县内企业工作8年及以上的,签订有关协议后,县政府每月补贴该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60元,实行补贴的企业员工达不到协议工作年限的,必须归还县政府补贴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金转出手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年核补给用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中层技术人员,在工业园企业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县政府每人每年发放年终奖600元;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博士学位或获得高级职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工业园企业工作一年及以上,县政府每人每年发放年终奖2000元。

第六章 服务优质


  第二十四条 县里组建招商、推介、协调、问题查处等专门工作班子,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常年专抓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务中心设窗口为外来客商提供一站式办证、一费制收费。
  第二十五条 县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必须持绿卡才能进入企业检查,任何企业必须见绿卡才接受检查,并执行企业宁静日制度,即每月的1日至20日原则上不能进入企业进行检查。绿卡由县优化办负责发放。对重点骨干企业,由纪委、公安、检察等部门挂牌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时办结。有关部门接到企业服务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和办结。凡新审批的企业,属县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在法定办结期限的2/3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项目引进跟踪落实制和代办服务制。项目引进按谁引进,谁服务,谁受益原则,引进单位从项目引进、证件代办、矛盾协调处理等环节实行全程跟踪落实和提供代办制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对外商投资者进行人身住宿检查;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及索、拿、卡、要;不准随意查、封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帐目;不准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或扣留;不准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推销产品、介绍就业和承建工程;不准干扰、破坏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
  第二十九条 银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十条 凡在县内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上学按区域划分就近入学;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子女可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全县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在工业园新办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按年度计算,并以实际投入数为准,下同)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奖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奖100万元。奖金按年兑现。
  第三十二条 厚爱企业主及员工。每年度全县组织相关评先评优活动和推荐县、市、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将工业企业主及员工纳入评选、推荐范围。对一年内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一次性安排企业主1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员聘用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解决事业编制;对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最多可一次性安排企业主2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员聘用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解决事业编制。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凡县内企业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批准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名牌、中国免检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凡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导致来新投资项目离开新田或减少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就地免职;对具体经办人员给予下岗待业处理,下岗待业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属驻新单位的,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指工业园区未包含石羊冶炼工业区,该区的优惠政策由石羊冶炼工业区管委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所定有关奖励及政策与此前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共新田县委办公室、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新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