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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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0-12-06点击:1016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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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在新田县投资举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必须达500万元上,且每亩实际投资强度50万元,或国内外知名大型物流企业、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非工业类企业(冶炼、开采和初次加工我县矿产资源的企业及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除外)等其他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企业,可享受我县的优惠政策。

  土地 新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投入,以实际投入数为准,下同)及以上的,由县给予企业用地6.4万元/亩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用地4.4万元/亩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用地2.4万元/亩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用地1.4万元/亩的奖励。奖励金由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及时核发给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分5年付清,第一年首付2万元/亩后可使用土地,待剩余土地款交清后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每亩成交价10%的奖励金。对入园企业提供“七通”,即通路、电、给水、排水、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由相关职能部门通到企业厂区门口。

  税费 凡落户县工业园新办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按先征后奖的形式享受优惠如下: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数额之和每年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每年缴纳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每年缴纳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每年缴纳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凡在县工业园的新办工业企业,除企业环评和厂区内接水、接电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费用由企业主承担外,其余本县房地产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照1988元/亩包干收取。年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物价部门核定同类水、电价最低标准分别按0.1元/千瓦时和0.2元/吨的标准进行补贴,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用工 凡在县工业园的工业企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且年人均缴税5000元的企业,其员工用工档案完整且自愿在县内企业工作10年及以上的,签订有关协议后,县政府每月补贴该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20元;年人均缴税10000元的企业,其员工用工档案完整且自愿在县内企业工作10年及以上的,签订有关协议后,县政府每月补贴该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40元。

  服务管理 设专门窗口为外来客商提供“一站式”办证、“代办制”服务、“一费制”收费。县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部门一周内限时办结制,部门代办服务制。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对外商投资者进行人身住宿检查;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及索、拿、卡、要;不准随意查、封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和账目;不准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或扣留;不准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推销产品、介绍就业和承建工程;不准干扰、破坏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

  奖励办法 社会各界人士、中介机构引进在工业园新办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以实际投入数为准,下同)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奖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奖100万元。对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安排业主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聘用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并解决事业编制。